2007年5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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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奋勇灭火 庭上艰辛讨钱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马江领

  从陕西到宁波打工的李孝聪,在工厂奋勇救火被烧成残疾,厂方却死死不肯承认这是工伤,救火英雄为此苦苦等待了多年,36万赔款在迟到了1000多天后终于到手。

  近日,央视报道过的余姚救火英雄李孝聪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在经过多年的纠缠和心力交瘁的等待后,他向宁波伟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明伟压铸分公司(以下简称明伟分公司)索赔的、最后由宁波伟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承担的36万元后续治疗费终于拿到手了。他说,这笔款除归还所欠债务外,将用于自己的继续治疗。

  因为救火成了残废
  2002年年底,李孝聪从陕西来到宁波余姚打工,与余姚的明伟分公司(负责人系王某)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想不到的是,李孝聪还没赚到钱,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就扑向了他。
  2003年10月2日下午4时,李孝聪正在压铸车间加工废铝,突然听到外面有人高喊“着火了”。他跑出去一看,发现模具车间中央一辆摩托车正在熊熊燃烧。此时,同事吴荣梁和曹顺群也赶到了。眼看火苗就要烧到天花板了,情急之下,他们3个抬起一块长约3米、宽约2米的铁皮压在火源上。“轰”的一声巨响,摩托车发生爆炸,3人顿时成了火球。在闻声赶来的工友帮忙下,3人身上的火被扑灭。
  事故中,3人头、面、颈部和四肢皮肤均被大面积烧伤,其中李孝聪烧伤面积达70%。经劳动部门鉴定,李孝聪和吴荣梁为5级伤残,曹顺群为6级伤残。

  想要赔偿实在不易
  起初,老板王某也曾向受伤的3人付了部分医疗费,但随着费用的增加,王某开始不愿意了,他认为,出事当天是国庆放假期间,3人救火是个人行为,而且摩托车是一个员工的,并不是公司财产,因而3人不算工伤。
  为此,李孝聪等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助费,而经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老板王某自愿对李孝聪的伤残补助等经济损失赔偿了13万元。
  李孝聪说,2003年8月的时候,王某以个人名义在分公司同一地址注册了一个工具厂(以下简称工具厂)。而就在仲裁开始前的10天,分公司突然被注销,而他当时是不知情的。
  2004年年底,李孝聪的病情再度恶化,烫伤的嘴巴再次开裂,全身发痒。他跑遍了上海、西安、杭州等地的医院,只有杭州一家医院给他开出的治疗费用最低,是36万,说要经过植皮,他才能完全恢复。
  为继续治疗,2005年1月,李孝聪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明伟分公司赔偿后续治疗费36万。余姚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李孝聪与明伟分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李孝聪属于工伤,为维护李孝聪的合法权益,解除李孝聪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明伟分公司应对李孝聪先行作出赔偿,遂于2005年7月1日判决明伟分公司赔偿李孝聪后续医疗费36万元。

  终审结果非常不利
  但事情并未因为余姚法院的一审判决而尘埃落定,由于明伟分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由于之前李孝聪和老板王某有过一次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的仲裁,而在当初的仲裁过程中,李孝聪因急于进行治疗,因而在仲裁调解书里写下了因李孝聪属于王某的员工——即工具厂的员工,因此王某自愿进行赔偿等意思的字样。
  由此,明伟分公司以李孝聪并非分公司员工而是王某的工具厂的员工,且已经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而二审法院也同样认为,尽管李孝聪与明伟分公司没有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是从仲裁调解书查明的事实,以及与工具厂老板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等事实认定,李孝聪与明伟分公司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将明伟分公司作为赔偿主体是不适格的,故于2005年10月27日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李孝聪的起诉。

  再审判决终见光明
  2006年3月,万般无奈的李孝聪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余姚市检察院提起申诉。余姚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李孝聪与明伟分公司所签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解除或变更。
  同时,检察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据此,余姚市检察院依法提请宁波市检察院建议省检察院抗诉。宁波市检察院审查后,直接向二审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2006年10月17日,宁波中院开庭再审此案,将宁波伟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即总公司作为赔偿主体,判决总公司赔偿李孝聪后续治疗费36万元。
  近日,36万元的赔偿款终于交到了李孝聪的手上。